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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203万给前养子(私生子?) 妻子起诉请求返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7   点击数:72

  四川省成都市一中年男子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03万元赠与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后该中年男子突发疾病,妻子在取款为其治病时方发现丈夫的上述赠与行为,遂一纸诉状将前养子和丈夫告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主张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前养子返还203万元。4月11日,金牛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原告的诉讼主张获得全部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和被告曹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7年收养养子小磊。小磊成年后因诈骗他人钱财而连累养父母。2007年1月,曹某、陈某夫妇经法院调解,解除了与小磊的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之后不久,小磊因诈骗犯罪案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小磊从事个体经营。虽然养父子关系不存在了,但曹某仍对小磊有感情,自2013年2月至11月间,不差钱的曹某瞒着妻子,分6次从自己的银行卡上转款至小磊的银行卡共计203万元。2014年9月底的一天,曹某突发脑出血昏迷,手术治疗后至今仍呈昏迷状态。这之后不久,陈某用曹某的银行卡取钱为其看病时,方发现丈夫将卡上的203万元赠与小磊。陈某认为丈夫无权单独将20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磊,便找小磊讨要这笔巨款,但遭到小磊拒绝。

  同年11月28日,陈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曹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今年1月17日,法院经审查,依法宣告曹军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陈某遂将小磊及丈夫曹某告上成都市金牛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小磊认可分6次收到被告曹某转来的203万元,并主张这203万元系被告曹某赠与所得,被告曹某的赠与行为也是原告陈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但被告小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原告陈某亦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小磊还辩称,自己系被告曹某与自己的亲生母亲所生,其相貌及身体相关部位的遗传印记可证实这一点,但由于小磊未做亲子鉴定,故原告否认小磊的这一说法。庭审中由于被告小磊坚决不同意调解,致其与原告的纠纷无法通过调解的手段化解。庭审休庭期间,法官向被告小磊释明,若能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曹某存在父子血缘关系,判决结果将会对其有利,但小磊表示此问题暂不在本案中解决。

  最近,金牛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小磊接受被告曹某赠与的财产,属于原告陈某和被告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在陈某与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整体存在的状态,其归属具有不可分性,故陈某要求小磊返还其20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曹某赠与被告小磊203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小磊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203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不可擅处大额共同财产

  针对该案的判决,该案主审法官说: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

  本案中曹某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陈某的同意,擅自将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3万元分6次赠与小磊,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陈某的追认,其处分该钱款的行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该行为侵犯了陈某的财产利益,系无权处分。小磊无偿接受了该赠与财产,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曹某将203万元赠与小磊的行为无效。小磊辩称,小磊在接受曹某赠与时,陈某系知情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陈某亦不认可,故对其该辩称意见,法庭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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