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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各自隐瞒财产离婚 4年后打官司重新分割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8   点击数:23

  【基本情况】

  小敏和大新于1998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3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财产协议书中对房产、家电、共同债务及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大新一次性给小敏现金8万元。离婚当天,小敏名下尚有存款10.5万多元。

  2011年,小敏发现大新于2003年初在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存款40万元用于期货交易,大新名下还有不少股票,另外还投资22万元与他人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并在其中占有股权45%。

  小敏认为,上述资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大新在离婚时故意藏匿,造成至今未能分割,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些财产。

  大新反驳称,当初设立的贸易公司因亏损严重,于2010年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至于小敏所提到的那些在他名下的期货和股票,在双方离婚时已不存在,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小敏在双方离婚时已知他的这些财产情况,现在又要求重新分割已超过时效。

  大新提起反诉,要求分割小敏在离婚时藏在名下的银行存款10.5万元。

  【法院判决】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敏所主张的大新在双方离婚时存在期货公司账户里的40万元存款和证券公司托管的股票,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对上述金额不予采信。根据大新提交的证据显示,至双方离婚时,大新期货交易余额为4万多元。经法院调查,大新当时在证券公司的总资产余额为4103.21元。上述两笔款项在双方离婚时未予分割,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关于大新所投资贸易公司45%股权的分割问题,该公司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清算,其实体依然存在,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双方离婚当日小敏银行里尚余存款10.5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据此,该院判令大新支付小敏2万多元,并将大新投资的贸易公司45%股份中的一半归小敏所有,小敏向大新支付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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