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共同财产 > 正文

吴某诉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6-15   点击数:14

  原告吴某诉称,其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1976年双方开始在一起生活,但没有领取结婚证。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在教育子女问题发生严重分歧,被告过度溺爱儿子,造成儿子人格、心理等方面严重缺陷,导致儿子成年后还多次殴打原告,把原告收入积蓄挥霍。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也不照顾原告。且事实上双方已分居11年。现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对共有的三上三下房屋及两间杂用房各半分割。

  被告唐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无异议,双方结婚以来,其尽心尽力照顾家庭、子女,孝顺父母,虽然双方是表兄妹关系,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了30多年,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如果法院认定婚姻关系无效,要求原告将分居期间收入大约10万元(人民币,下同)各半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系被告母亲的哥哥,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1976年开始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已分居11年。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撤回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系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故原、被告的婚姻应属无效。

  对于被告主张分居期间原告的收入积蓄约10万元左右应各半分割的意见。对此,原告认为其退休工资仅最近两三年才有每月1,625元,但已用于平时日常生活及自己看病,今年4月左右动手术需3万元还是问女儿借的,故其没有10万元的积蓄。本院认为,一方面,原告取得的工资收入系双方分居期间收入,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共同共有可分割的财产,另一方面,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有10万元积蓄。故被告要求分得5万元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在审理中认为欠有共同债务20,640元,原告认可债务为10,840元,但认为已归还,因涉及债权人利益,故本院在本案中对此债务具体数额以及是否尚存在难以认定,自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作认定。

  对于被告认为儿子现无法独立生活而需由原告承担抚养费的意见,原告认为儿子现已成年,且是漆工,可以独立生活。由于被告并未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儿子存在无法独立生活的情形,如今后确实由有关机关证实其不能独立生活,可以由原、被告之子自行主张抚养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计36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