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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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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点评继承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10
【案情简介】
张女士于2008年与李某结婚,李某与张某结婚时前妻已死亡,李某的前妻死亡时未留下遗嘱,李某和前妻有二个孩子,均已成年,李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有房屋三套、门面一间。2015年1月李某死亡,李某的二个孩子将房屋及门面按二份进行分配,没有分给张女士。张女士到我所咨询:张女士是否享有房屋的权利,如果有,张女士能占多少份额?
【律师解答】
一、张女士享有对李某的遗产的继承权。
二、张女士应当继承的份额:
首先,李某和其前妻各享有共同财产的一半,李某的前妻死亡前未留下遗嘱,因此李某前妻的遗产由李某和二个孩子继承,各占三分之一:即李某的遗产份额为三套房屋及一个门面的(1/2+1/3=5/6);其次,李某死亡后,李某未留下遗嘱,因此李某的遗产应由张女士和李某的二个孩子继承,各占三分之一,因此,张女士应继承的份额为:三套房屋及一套住房的(5/6×1/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