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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点评继承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10

  【案情简介】

  张女士于2008年与李某结婚,李某与张某结婚时前妻已死亡,李某的前妻死亡时未留下遗嘱,李某和前妻有二个孩子,均已成年,李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有房屋三套、门面一间。2015年1月李某死亡,李某的二个孩子将房屋及门面按二份进行分配,没有分给张女士。张女士到我所咨询:张女士是否享有房屋的权利,如果有,张女士能占多少份额?

  【律师解答】

  一、张女士享有对李某的遗产的继承权。

  二、张女士应当继承的份额:

  首先,李某和其前妻各享有共同财产的一半,李某的前妻死亡前未留下遗嘱,因此李某前妻的遗产由李某和二个孩子继承,各占三分之一:即李某的遗产份额为三套房屋及一个门面的(1/2+1/3=5/6);其次,李某死亡后,李某未留下遗嘱,因此李某的遗产应由张女士和李某的二个孩子继承,各占三分之一,因此,张女士应继承的份额为:三套房屋及一套住房的(5/6×1/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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