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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29   点击数:16

  曹某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她结婚时将给10000美元作为某礼。刘某与曹某女于1989年结婚,1990年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曹某女10000美元。刘某与曹某女于1991年生育一女孩刘元。1995年刘某去广州经商,不久与另外一女子刑某某共同生活,从此再未与家人联络。曹某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共计1万元。1998年,刘某因车祸去世,经查,刘某与刑某某有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另外,刘某父亲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刘某与弟弟刘折继承了父母遗产,刘某得到家乡的房屋一套。
 
  律师分析
 
  (1)刘某遗产有哪些?
 
  曹某女姑姑赠与的10000美元某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有5000美元。
 
  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一套亦为夫妻共同财产,曹某女有其中一半的权利,另外一半是刘某的个人遗产。
 
  刘某与刑某某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刘某个人所有1.5万元。
 
  刘某个有财产20万。
 
  曹某女所借一万元为共同债务,刘某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
 
  综上所述,刘某遗产共计21.5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半套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2)刑某某可否继承刘某的财产?
 
  刑某某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刘某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刑某某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3)如果刘某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刑某某,此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刘某幼女刘元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刑某某。
 
  (4)假如刘某与曹某女结婚后,刘某之母将一枚祖传的戒指交给刘某以表祝福,刘某去广州前曾立下遗嘱将戒指留给曹某女,刘某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刑某某,问曹某女可否凭遗嘱索回戒指?
 
  不可以。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人有权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但是,由于该戒指是母亲为两人结婚而作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曹某女本来就享有一半的权利,因此对曹某女的部分权利刘某无权处分,曹某女可以以此为由要回戒指,但是必须补足刑某某戒指一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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