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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突然撒手人寰 遗产继承各种难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7   点击数:17

 

  随着社会经济、家庭结构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公民财产逐渐增多,且形式多样、分布多元,而由于遗产不明引起的诉讼也日渐增多。2013年以来,宁海法院共受理67件涉继承纠纷案件,其中有13件案子涉及继承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提取难

  2014年年底,50余岁的史某将四个兄弟姐妹告上了宁海法院。但“对簿公堂”的原因并非兄弟姐妹之间存在矛盾,而是因为一本过世父亲留下的存折。原来,史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一张还存有1万余元的存折,兄弟姐妹商量后,决定由史某一人继承。可史某拿着存折到银行办理手续时,却因无法证明自己是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而不能取钱。经人指点后,史某只好将作为共同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告上了法庭。

  “一般情况下,死者在生前没有就财产进行说明的话,继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银行卡的密码。即便是拿到了存折,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当事人如果直接向银行申请,银行在无法确定其是不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办理支取存款或挂失支取手续的。即便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是唯一合法继承人,鉴于自身规章制度等因素考量,银行也通常会要求提供公证文书或裁判文书后方才配合行使继承权。所以遇到要继承银行存款的情况,当事人会选择先到法院起诉,获得裁判文书后再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宁海法院深甽法庭石法官告诉记者。

  很多人认为,只有产生了继承纠纷,人们才会去法院解决,比如合法继承人之间对财产分配有异议等。但“银行存款提取难”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即便当事人之间对遗产分割没有争议,他们也要选择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问题,如此一来,便会产生虚假诉讼的隐患。因此,石法官表示,希望银行的规章制度可以更加完善一些、人性化一些,从而改善“银行存款提取难”这一问题。

  基金股票继承难

  宁海人李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父亲在2年前去世,留下了价值10万余元的股票。今年,李某在母亲也病故后,到股票交易所申请继承父亲留下的股票,而股票交易所却因无法确认李某的继承权,不予办理。无奈之下,李某想到了去法院起诉,可自己是独生子,没有其他同为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无人可诉之下,他只好将妻子列为被告。但经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妻子并非继承案件的适合被告,李某只好撤回起诉,另寻他法。

  在现实生活中,多数继承人都不了解被继承人究竟有没有或者有多少财产,也不会在被继承人生前询问相关的财产情况。如果被继承人突然死亡且未订立遗嘱或交代身后事,继承人往往就会无从获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有产权证、存折为凭的房产和存款等这类财产还比较容易掌握,但像基金、股票等就很难获知了。尤其是作为唯一继承人,由于不存在合适的被告,法院不受理,也就不可能为其查询被继承人的财产信息。

  因此,法官建议,一方面被继承人在生前应及时清理财产,必要时可以将财产提前转移至继承人名下,防止日后发生继承难问题。另一方面,法律也应考虑到现实中无法解决的情况,为这类继承案件提供一些特别程序,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协议缺失遗赠难

  宁海有一位寡居老人,丈夫早早离世,二人也未生育子女。到了晚年,老人的生活起居一直是由三位侄子和一位侄女在轮流照顾。2012年底,老人去世,四位侄子女一起为老人办理了丧葬事宜。两年后,侄子叶某在整理时发现了一本尚有2000余元存款的银行存折。叶某认为老人生前是他们四人轮流照顾的,那么这笔存款理应由他们继承,于是叶某将另外三位侄子女作为被告,向宁海法院深甽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一同继承这笔存款。但法庭工作人员告诉叶某,侄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在老人生前没有出具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他们无法继承财产,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这笔存款将属于村集体所有。

  法官解释说,《继承法》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者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对此,法官建议,老人生前最好能及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老人因担心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扶养人认为其已坐拥财产而不再尽心照顾他们而不愿意提早签订协议。对此,法官表示,在签订此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必须清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者遗弃、虐待老人等,该协议可以解除,且老人一般不用返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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