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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权的取得主体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10   点击数:8

  一、继承权的取得主体只能是公民。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只有公民能取得继承权,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可以基于受遗赠和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方式取得遗产,但其并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权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法定继承人范围是以被继承人为中心向外辐射的近亲属网络,即仅以自然人为单位。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将财产赠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但不能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
 
  二、继承权的取得是依照法律或有效的遗嘱。
 
  继承权的取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合法的继承人可以依据下列方法取得继承权:
 
  1.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继承权。这种继承权的取得是以一定亲属关系或抚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包括:(1)婚姻关系。(2)血缘关系。(3)抚养关系。
 
  2.依据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取得继承权。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由继承人直接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源自被继承人的指定,即被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所设立的遗嘱,所以遗嘱继承又可称为指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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