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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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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亲姐妹互换身份结婚 “小姨子”须与“姐夫”共同还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6 点击数:53
【基本案情】
2003年,王某和刘甲在外打工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王某和刘甲决定结婚,但由于刘甲未到法定婚龄,刘甲就借用其姐姐刘乙的身份证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到刘乙结婚时,因自己的身份信息已登记为已婚,故刘乙用刘甲的身份证与其丈夫办了结婚登记。后因王某与刘甲感情不合,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与刘甲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2011年2月,刘甲向邱某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经邱某多次催要,刘甲拒不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邱某将刘甲和王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3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甲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借用刘乙的身份证到金溪县民政局与王某领取了结婚证,在金溪县民政局显示的是王某和刘乙为夫妻,故王某与刘乙的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王某应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王某与刘乙的结婚登记,然后再解决王某与刘甲之间的纠纷,故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邱某借款给刘甲时是在王某和刘甲共同生活期间,邱某是对王某和刘甲共同的信任才借钱给刘甲,该笔债务系王某和刘甲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判决王某和刘甲共同偿还邱某借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