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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与田X抚育、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0-31   点击数:6

    (2008)周民终字第1080号
 
  上诉人周X因与田X抚育、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08)项民初字第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X、被上诉人田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周X与田X于1998年7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1998年9月1日补办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田X允(1998年5月21日出生)。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周X于2007年2月携女儿田X允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原审法院认为,周X、田X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取得结婚证,该证是合法夫妻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明,即能确立周X、田X的夫妻关系。周X以子女抚养为由诉至法院,该诉请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X负担。
 
  上诉人周X的主要上诉理由是,结婚证上的签名和指印不是其本人所签、所按,且项城市民政局已经出具了该局无她们的婚姻登记档案的证明,因此,该结婚证为无效证件,她们没有确立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法院应该受理。
 
  被上诉人田X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的结婚证书并未被相关机关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二人系夫妻关系,因此,周X提起抚育、抚养纠纷诉讼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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