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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登记结婚,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8   点击数:53

  【法律依据】

  彩礼,有的地方也将其称为聘礼、纳彩等,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习俗。一般来说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目前,在我国的一部分地区,结婚给付彩礼的现象仍然普遍。因彩礼所导致的纠纷也是很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及夫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吕某

  刘某、吕某2009年农历10月13日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1月2日双方按风俗举行见面仪式,仪式上刘某及其亲友给吕某礼金9200元。后双方在商定举行结婚事宜送好时,刘某方给吕某方10000元礼金;行礼时又给付吕某方8000元礼金。同年农历12月2日刘某与吕某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刘某方给付吕某方上车礼1100元,下车礼200元,结婚仪式当天送给吕某方价值500元的礼品。2010年3月刘某、吕某分居。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刘某、吕某经人介绍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举行结婚仪式,但是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的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到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本案中,刘某与吕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吕某又未达到法定年龄,故刘某、吕某系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彩礼是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结婚时相互交付的一种礼金,这种礼金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刘某、吕某按风俗举行见面仪式、“结婚仪式”以及交往中,刘某给吕某先进以及物品中,属于彩礼的有:(1)农历11月2日双方按照风俗举行见面仪式,仪式上刘某及其亲友给付吕某某礼金9200元;(2)后双方在商定举行结婚事宜送好时,刘某方给吕某方礼金10000元;(3)行礼时给付吕某方8000元礼金;(4)同年农历12月2日刘某。吕某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刘某方给付吕某方上车礼1100元,下车礼200元,以上总计25800元。因刘某、吕某不存在婚姻关系,且二人从2010年开始分居,不存在深厚的感情基础,吕某辩称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故吕某应将属于彩礼的25800元返还刘某。结婚仪式当天刘某方送给吕某方价值500元礼品属于赠与,吕某可不予返还。原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判决:(1)吕某于判决生效后10内返还刘某彩礼现金25800元。(2)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俺家受理费530元,刘某负担10元,吕某负担520元。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到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及夫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刘某与吕某虽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双方并没有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吕某应当将彩礼返还给刘某。关于吕某应当返还刘某彩礼的数额问题。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刘某支付给吕某的1100元上车礼与200元下车礼,及行礼时支付吕某的8000元礼金,按照当地的风俗,属于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男方给女方的礼节性赠与,不属于彩礼,吕某可不予返还。吕某接受刘某的现金和物品中,属于彩礼的有:吕某在双方举行见面仪式时接受的9200元礼金,送好时接受的10000元礼金,总计19200元,吕某应当返还。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的彩礼金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第(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以及诉讼费用承担部分。(3)吕某与本判决生效后10内返还刘某彩礼19200元。

  【律师点评】

  成都离婚律师认为,彩礼的判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各地关于彩礼的习俗也不尽相同。在实践过程中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彩礼进行认定。(1)当地有无给付彩礼的习俗。当地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作为审理此类纠纷的前提,若当地没有婚约彩礼的习俗存在,则不涉及给付彩礼与返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彩礼为彩礼的,要视其具体情况来确定属于男女交往间给付财务纠纷来处理。(2)彩礼的价值。按照一般常理来说,男女结婚是大事,因此所送的彩礼价值较大,价值较大的判断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双方的经济情况等进行判断,由法官自由裁量。(3)彩礼的赠送方式。彩礼是民间习俗,赠送方式无书面约定,一般按照当地的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方式。但对于该笔钱物属于彩礼不一定要求严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予以默认。(4)彩礼的赠送、接受的主体。在实践中,彩礼赠送的主体一般为男方或者男方近亲属,且借用男方个人或者家庭的名义。而接受彩礼的主体为女方家庭或者女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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