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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是否有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30   点击数:22

  【观点探讨】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因此,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由他人代为登记的,明显违反该条规定。同时,根据该条表述,该条应属强制性规定,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因此,违反该条规定,由他人代为登记结婚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认为,既然该种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那源于该种行为所登记的婚姻,也应属无效婚姻。

  【律师观点】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沈辉认为:这种主张虽然看似很有道理,但可能因为缺乏推论的基础而致错误结论。结婚登记行为是有男女双方参加的由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办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行为,因此不能直接套用民法去理解和分析。婚姻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男女双方结婚意思的确认,如果程序合法实体上又符合法律要求,在法律上将产生有效的婚姻人身关系和婚姻财产关系。男方、女方和婚姻登记机关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有两层,一层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的行政法律关系,另一层是男女双方之间表示愿意与对方结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办理程序上的瑕疵而错误发证应属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当属具体行政行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都是违反了能否结婚的实体要求,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确认是否有效,未亲自到场登记是违反了结婚登记的程序性要求,这些情形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去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这条解释推论,人民法院对这些结婚登记只是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一般是以行政纠纷,让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笔者认为这是符合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

  至于本文所述诸多因登记程序上的瑕疵行为而领取的结婚证是否可以被撤销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领取了结婚证,经一方或双方申请或者经诉讼应当予以撤销,其理由是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婚是件非常严肃、郑重的事,婚姻关系又是极其重要的民事关系,如果可以不去或让他人代办则会产生很消极的法律后果。婚姻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因素,婚姻关系不稳固,势必动摇亲属关系,影响社会发展,阻碍经济繁荣,害处多多。既然法律有严格的、强制的规定就当严格执行和遵守,否则法将不法、家将不家、国将不国。

  但是,那种男女双方都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作了登记,仅仅是结婚证上的名字、身份证号、民族、照片、甚至印章缺失或者有误,笔者认为并不影响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这种结婚登记是不能撤销的,而且这些错误均应可以补正或更正。

  其实,无论认定婚姻无效还是撤销了婚姻登记,其法律后果是一样的,都是婚姻自始无效,对当事人并无本质的影响。不同的是,不属于无效的婚姻在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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