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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女子抱病多年后去世 丈夫与他人登记结婚被诉遗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1   点击数:46

  张女士的女儿燕燕与丈夫刘某结婚后意外流产,被查出患有糖尿病,丈夫不带其看病,反而将妻子送回娘家,一走了之。没有能力支付医药费的妻子先是病情恶化成尿毒症,接着双目失明,最后又患上脑瘤,撒手人寰。此时的刘某却马上与另一个女人登记结婚,生下一子后大摆筵席。

  愤怒的张女士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女婿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月26日下午,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罕见的自诉案件。

  张女士诉称:“女儿燕燕与刘某2008年3月结婚,当年年底怀孕意外流产,在医院检查被发现患有糖尿病。然而刘某却不给燕燕治病,选择将其直接送回娘家,外出打工一走了之。而燕燕的父亲因脑淤血无劳动能力,贫困的娘家即便四处筹借也无法支付数额巨大的医疗费。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的燕燕于2011年6月患上尿毒症,靠透析维持生命,后来又双眼失明……燕燕患病近四年的时间里,张大姐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其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求了,吵了,骂了,民事官司也打了,屡经教育的刘某就是一个子儿也不愿意掏,反而在外与一女子公开同居生活……身体上病痛和感情上的伤害折磨着燕燕,她在2012年6月又患上脑干胶质瘤,随后就撒手人寰。燕燕去世后还不到一个月,刘某就与他人领证结婚。”

  自诉方认为,刘某拒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遗弃罪,请求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附带民事责任。法庭上,被告人刘某对自诉方宣读的诉状事实表示没有异议,并表示感到特别的对不起燕燕和岳母,抱有极大的歉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方质控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谴责。由于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多次协商后,最终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自诉人的经济损失,自诉人张大姐对刘某表示谅解,并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当庭裁定准许自诉人张大姐撤诉。

  以案说法: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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