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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起诉离婚的规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06   点击数:29

  军人离婚案件起诉的规定: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1)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4、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1)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2)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③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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