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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家暴诉离 丈夫赌债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来源:安徽金寨县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02   点击数:47

  

   【案件原由】

  胡某与潘某于2007年元月经父母包办订立婚约。2008年10月8日在金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矛盾重重,潘某稍有不顺,就对胡某大打出手。胡某曾于2011年6月20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离婚。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请后,经潘某家人调解,双方又重新生活在一起,但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潘某嗜赌,整天无所事事,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胡某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女。

  潘某在庭审中辩称:1、同意离婚;2、不同意婚生女由胡某抚养,要求两个孩子均由潘某抚养,胡某支付抚养费用;3、胡某必须分担潘某因在赌场“放炮子”形成的债务、赌债及部分生活开支债务共计20余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与潘某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未建立起良好地夫妻感情,且为家庭琐事长期吵打,双方在本院驳回胡某的第一次离婚诉请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且已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潘某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对胡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诉请的婚生女由胡某抚养,婚生子由潘某抚养,考虑到胡某已做绝育手术,且女儿随母亲生活较为方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子女抚养费由胡某、潘某各自自行承担,胡某应给付潘某两子女年龄差额部分抚养费15000元。潘某辩称夫妻共同债务共20余万元,其中在赌场“放炮子”(为赌博提供资金)形成的债务及赌债并非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辩称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债务,因无证据证实且胡某不予认可,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胡某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潘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胡某、被告潘某各自自行承担。原告胡某给付被告潘某两子女年龄差额部分抚养费15000元;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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