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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26   点击数:17

  据市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数量最多。2014年以来,市妇联接到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有320件,家庭暴力案件也占了一部分。

  相关负责人称,市妇联曾在全市范围内下发调查问卷,调查发现遭受家庭暴力的90%为女性。从年龄结构上来看,以35岁至55岁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者最多。从文化层次上来看,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学历在高中以下的占81%,因文化和自身的修养低,在家庭中处于劣势,又因为自身学历低,在处理家庭纠纷矛盾过程中缺乏合理的方式、方法。

  此外,市妇联通过多种形式的调查,发现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的自身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有些男性认为在家庭中应该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发泄和攻击的对象。

  二、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一方面,如果妇女没有经济来源,男人快速致富后,发生婚外情,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人为制造矛盾、殴打妻子等。另一方面,随着女性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增多,男人对妻子无端猜疑,怀疑妻子对自己不忠,便会辱骂、殴打。

  三、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法律原因。目前,反家庭暴力法正在起草,但尚未正式立法,但是《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刑法》和《河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变本加厉,无法真正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婚姻质量低,夫妻间相互调适能力差是自身原因。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双方无法使婚姻关系健康发展,更谈不上妥善地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另外,夫妻双方对待事实上的死亡婚姻不能采取理智的态度,也容易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五、社会救助体系缺乏是家庭暴力重复发生的社会原因。以受害妇女为主要援助对象的社会救助和司法救济体系还亟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社会无法及时提供避难的场所,没有救助机构和干预措施,有的妇女躲在娘家,有的妇女躲在朋友家,有的妇女出门打零工,有的受害妇女怕连累亲戚朋友,又没有谋生的技能,只好再度回到家中,暴力往往会再度发生,且受害妇女所遭受的创伤会更惨重。

  六、女性的软弱和逆来顺受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受害妇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忍气吞声,在权衡物质、情感、孩子等方面因素后,对施暴者的转变抱有侥幸心理,从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导致家庭暴力的演变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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