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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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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丈夫有外遇怀孕妻子想离婚 律师:可要求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3 点击数:21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徐女士经媒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便订婚;第二年,二人就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是后来张先生迷恋网上交友,经常与网友聊天到深夜,在网上结交了陈某,随后张先生与陈某偷偷同居。张先生外遇后,对家里的事情过问得越来越少,对妻子徐女士也冷淡了许多 。张先生的这些异常行为被徐女士发觉,在徐女士的一再逼问下,张先生承认了自己有外遇的事实。徐女士不能接受丈夫张先生背叛自己的事实,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就在此时,徐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徐女士担心自己怀孕的情况会导致自己的离婚诉讼不被法院受理,特别着急。”
【律师解答】
成都资深婚姻律师沈辉:徐女士的担心其实都是多余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徐女士不仅可以离,还可以要求赔偿。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例提起离婚诉讼的是正在怀孕的女方,为保障女方的身心健康,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受理此离婚案件。
沈律师表示,在此案例中,徐女士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张先生未履行夫妻间应遵守的忠贞义务,对许女士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根据上述规定,徐女士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可以一并主张张先生对其精神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