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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有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9   点击数:27

  【基本情况】

  2006年底,曾女士与周某在网上相识,4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登记前一天,两人签订《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约定“婚后相互忠实于对方,不发生婚外恋”,若男方违反,一、从离婚之日起20年内,每年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二、男方留学贷款及双方婚后债务,由男方承担。若女方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

  2007年7月,周某赴美留学。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曾女士三次赴美陪读,累计时间长达半年,为此曾女士放弃了未完成的博士学位及很好的个人发展机会。然而2009年周某回国进入香港一银行工作后,竟在网上称自己未婚并公开征婚,后与一名女子恋爱。为取得证据,曾女士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使用公证处的电脑下载了周某与恋爱女子的往来电子邮件,证实两人系周某网上征婚后相识,已发展为恋人关系。

  妻子依协议起诉离婚丈夫坚持认为协议无效

  2009年6月,曾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周某按婚前所签《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向她支付自离婚之日起,周某每年税后收入的30%,期限为20年,同时举证称周某年收入为150万港元。

  庭审中,周某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承认有婚外情,同时辩称婚前所签《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是受曾女士胁迫所签,而且该协议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协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周某在与曾女士婚姻续存期间以未婚身份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存在过错,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周某一次性支付曾女士经济补偿80万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提出上诉。

  二审中,周某坚持认为《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是受曾女士胁迫所签;其次认为曾女士具有较高的电脑专业技术,其所出具的电子邮件,虽然出自他本人的电子邮箱,但其内容则是曾女士无中生有编辑的,属于敲诈勒索。法官当庭询问周某是否有曾女士编造电子邮件、敲诈勒索的证据,对此周某表示没有。法院于2010年10月作出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同时判决此案的一审受理费3150元,二审受理费3150元,均由周某负担。

  【律师说法】

  法律未禁止自行约定“忠实协议”应属有效

  针对周某提出的《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抗辩意见,虽然法律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婚姻自由并不表明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公民可以肆意而为。任何与他(她)人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公民均应当遵守法律、不触犯道德底线,在相互尊重、相互忠诚的前提下享受婚姻自由,而不应当对婚姻自由任意解释。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违反“忠实义务”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的一方应如何承担责任无具体规定,但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

  本案中,《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中关于过错方承担补偿责任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所以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为保护无过错方,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周某应对曾女士予以补偿。

  表面看来,该判决与上篇博文中的离婚不得附带条件结论是相反的。其实不然,对离婚不得附加条件,但本案是约定婚后要相互忠诚,不发生婚外恋,而这本身就是作为夫妻一方应该做到的,不是对离婚的限制,而是对合法事宜的再次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反而是社会允许、支持的。

  本案其实判决的实质是对离婚时过错方对利益方的补偿或者赔偿,并不是干涉离婚自由,而是鼓励、支持一旦结婚就应该相互忠诚,对不忠诚方的惩罚。当然,如果没有约定,法院也会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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