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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借款 离婚后“妻子”被判共同偿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7   点击数:46

  丈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10万元,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前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4月18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女士、赖先生共同偿还原告陈某的10万元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5日,赖先生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某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分计息,借期1年,每月付息。到期后,赖先生仅支付了10个月的 利息,尚有本金和剩余利息未还。陈某向赖先生多次追索无果,遂诉至法院。诉讼中,陈某以赖先生向其借款时与黄女士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申请追加黄女士 为共同被告。庭审中,黄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安置地转让协议和购房合同、赖先生因赌博被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和黄女士与赖先生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拟证明赖先生向陈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属于其个人债务,自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赖先生向原告陈某借款10万元,并具立了借条给原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 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因该借款系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黄女士 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赖先生所借债务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该债务未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未约定 归各自所有,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女士应与被告赖先生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按约定支付合法利息。该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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