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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是避风港 婚内债务需共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30   点击数:2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下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已“各自飞”的夫妻俩共同告上法庭,前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债务由借款人和前妻共同偿还。

  【案情简介】

  借款人王某和债权人张某原是生意伙伴又是要好的朋友。2013年8月10日,王某因扩大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3年10月5日和10月30日王某又分二次向张某借款8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2013年11月5日,郭某与妻子袁某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还款期限到期后,张某索款无果后,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此后王某偿还20万元,尚欠18万元未还。张某随后向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袁某偿还债务18万元。

  被告袁某辩称,工厂都是丈夫一人在经营,我在家照看小孩和老人,被告王某借王某的钱,我不知情,也并未享受到其利益;现在已与王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权债务都归王某一人承担与享有,因此被告袁某不承担还款义务。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张某借款,出具了借条,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张某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偿还债务。因王某的借款发生在其与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王某个人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某、袁某对上述债务具有共同偿还义务,遂判决王某、袁某共同偿还张某借款18万元。宣判后,两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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