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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6-25   点击数:40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志超,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同济西路同福西48号204房。

  委托代理人谢健生,是上诉人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翠玉,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南海市丹灶镇仙岗村庙后街横巷7号。

  上诉人谢志超因离婚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16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共有财产有:红木家私两套、红木梳妆台架1个、电视机1台、电冰箱1个、DVD机1台、热水器1个、女装摩托车1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翠玉与谢志超自愿离婚。

  二、夫妻财产分割:红木梳妆台架1个、女装摩托车1辆、电冰箱1个、DVD机1台归陈翠玉所有;其余财产归谢志超所有。

  三、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上诉人谢志超负担50元,被上诉人陈翠玉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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