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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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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6-25 点击数:40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志超,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同济西路同福西48号204房。
委托代理人谢健生,是上诉人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翠玉,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南海市丹灶镇仙岗村庙后街横巷7号。
上诉人谢志超因离婚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16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共有财产有:红木家私两套、红木梳妆台架1个、电视机1台、电冰箱1个、DVD机1台、热水器1个、女装摩托车1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翠玉与谢志超自愿离婚。
二、夫妻财产分割:红木梳妆台架1个、女装摩托车1辆、电冰箱1个、DVD机1台归陈翠玉所有;其余财产归谢志超所有。
三、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上诉人谢志超负担50元,被上诉人陈翠玉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