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经典案例 >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 正文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29   点击数:41

  章某于1991年到海南打工,1993年底,章某所打工的企业因一起经济纠纷,一年多没给工人发工资,章某便辞工回家。1994年2月,章某与阿丽结婚,1995年,章某又跑到海南与他人合资办了一个公司,因流动资金吃紧,章某见挣钱无望,便把公司交给合伙人,回到家分文没给妻子带回来,1997年7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来,阿丽得知章某有两笔款,一是1994年6月企业给章某补发的2万元工资;二是1997年10月合伙人把海南公司卖掉,章某分得10万元,她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这两笔钱,便起诉到法院,而章某坚决不让分割。经法院审理认定,第一笔钱虽是婚后所得,但是婚前挣来的,应属章某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第二笔钱虽是离婚后所得,但却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应该享受和得到的财产权利,因此,法院把第二笔款进行分割,两人各得5万元。
 
  法官说法
 
  离婚后可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夫妻一方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法院对一年内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诉的情况是予以受理的。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的诉讼,到底是否重新进行财产分割,还要看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要把握以下三点: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