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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如何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10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离婚登记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财产问题重新进行处理。对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疑难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一年以内,一方或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洗衣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中“男女双方离婚后”,是指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而离婚的。在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离婚,双方虽然也就是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但该调解协议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是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以保证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交的协议只经过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因此,对于确实存在欺诈、胁迫情况的,有必要给予司法救济。

  (2)“一年”的起算应以实际领取离婚证的次日起计算。而且“一年”是不变期间,即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符合“一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之,超过一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也就是说,只有发现了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时,才可以变更或撤销协议。当然,我们认为,如果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的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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