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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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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逮到“第三者”一定会获得赔偿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126
在离婚案件中,大多数都强调涉及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花很大心思寻找“第三者”的踪迹,又花费很大财力、人力收集“第三者”证据,这些证据包括: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但是“抓住第三者”就能够获得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说明,并非有第三者的存在,就必然能够获得赔偿。即使向法院提交了上述证据,也不能证明对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法院也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争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真是不划算。所以,离婚时想在财产方面得到平衡,必须打消很多误区:
1、逮到“第三者”,不一定将会获得赔偿
2、名下没住房,不一定获得补偿
3、夫妻动手打架,不一定就是家庭暴力
4、“小三”的存在,不一定就会构成重婚
5、自己认为的“证据”,不一定就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