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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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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警惕对方拒绝协助房屋过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3 点击数:213
一、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刘某(女于2008年4月结婚,于2012年9月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婚后所购的商品房归刘志美所有,刘某继续偿还该房的贷款,并一次性向王某支付房屋补偿款35万元。
领到离婚证后,刘某如约向王某支付了35万元补偿款,但王某却拒绝协助刘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刘某拿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当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虽然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刘志美所有,但办理过户手续需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并办理主贷人变更的手续。刘某来到银行,银行告知,如需变更主贷人必须与王某一起办理。刘某万般无奈。
二、 律师建议
1.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好拒绝协助变更主贷人及拒绝协助过户房屋的惩罚性措施。
办理主贷人变更手续时,银行通常都是要求双方同时到场,如果一方拒绝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主贷人变更手续。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管局通常也会要求双方均到场,如果仅是一方到场的,房管局也会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由此可知,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固然极其重要,但离婚协议书的履行却更为重要,为了防止对方失信,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惩罚性条款就尤其必要。譬如本案,刘某可以约定在领到离婚证之日起,一个月内,王某必须协助其办妥房屋过户手续,非因刘某原因导致无法在一个月之内办妥房屋过户手续的,王某必须按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XX元给刘某。
甚至,刘某可以按阶段支付房屋补偿款给王某,譬如在领到离婚证之日,先支付10万元给王某;办妥主贷人变更手续时,再支付10万元;办妥房屋过户手续时,再支付15万元。如果王某拒绝协助变更主贷人手续或过户房屋的,优先从房屋补偿款中扣取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2.签订离婚协议书前,核实在现行条件下,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
通常情况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房屋的分割达成合意,到银行变更主贷人,银行核实相关的材料的真实性后,会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的房贷周期比较长,且每个月还款金额也比较高,还贷人月收入不足贷款金额二倍的,银行极其可能不同意变更主贷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保证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房屋所有方最妥当的作法是先到银行咨询,以核实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会同意变更主贷人。如果银行不同意的,则可以要求对方协助提供抵押物或作为还贷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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