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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要避开三个误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85

  婚姻,如果已经没办法维持了,离婚也许是最好的选择。不少人对《婚姻法》的规定存在误区,而这种误区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坚持不离 也会判离婚

  “法官,给我按原来的调解方案吧,我不要这判决了。”3月5日,46岁的赵艳拿着二审判决书,走进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找到少年庭庭长高玉凤。

  “我原以为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没想到两次都判决离婚了,我没能分到任何财产。”赵艳有些后悔。

  高玉凤告诉赵艳,离婚判决书已经生效,程序不能倒退。

  赵艳的丈夫是个包工头,她与丈夫已分居十年。2014年3月,赵艳的丈夫到沙区法院起诉离婚。

  赵艳与丈夫无共同住房、存款,孩子已满18岁,在上学。

  2014年4月,赵艳的丈夫经过法官调解,愿意给付赵艳20万元,赵艳还是不同意离婚。开庭审理过程中,赵艳直接走了,法官追上去告知不利后果,赵艳还是不听劝解,离开了。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赵艳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赵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高玉凤说。

  有婚外情 未必多分财产

  赵艳之所以不愿意离婚,是她认为丈夫在外面有女人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抓到婚外情证据,她可以多分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总是希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目的是离婚时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付出代价,恐怕《婚姻法》会让这类人失望。

  法官说法:高玉凤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高玉凤说,如果取得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无过错方有权利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签了协议 可能会反悔

  在库尔勒一家企业上班的吴玲,与丈夫长期不和,2013年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一套住房和20万元存款归吴玲所有,等2014年孩子高中毕业后就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8月,双方办理离婚时,吴玲发现那套住房已被丈夫悄悄出卖给别人了。

  法官说法:高玉凤说,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

  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予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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