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其它 > 正文

结婚6年发现妻子隐瞒精神病 起诉离婚索赔5万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8   点击数:28

  结婚6年后,株洲男子陈某认为妻子隐瞒了精神方面的疾病,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并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

  男方:婚后未生小孩,常发生争吵

  从判决书上了解到,陈某今年35岁,几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一岁的刘某,于2009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一直未生育小孩,虽然夫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初期感情总体还不错。2013年年底,两人又一次产生矛盾,这次刘某被其父母带走,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家了,一直在外租房住。

  日前,陈某来到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刘某隐瞒了患精神疾病的事实,他和刘某双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申请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刘某为他在6年婚姻中浪费的青春负责,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陈某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最主要的是,刘某隐瞒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2013年年底两人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陈某向法官出示了刘某在医院看病的病历复印件,拟证明妻子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病史。此外,陈某出示了一份妻子与他认识前的看病记录,拟证明妻子在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陈某还表示,两人婚前同居期间,他曾看见刘某服用治疗精神疾病方面的药物。

  女方:婚前父母已明确告知病情

  不过,刘某不同意离婚。她表示两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过得比较清贫,但夫妻感情融洽。结婚前,她父母也明确地将自己的病情告知了丈夫。婚后,父母为改善她和陈某的生活,先后投入近7万元帮助陈某装修新房,购置摩托车、轿车。

  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认为双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但其提供的证据无医院公章,无医生具体署名,只能说明刘某有就诊的行为,无法证明刘某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并且陈某未向法院提交有关刘某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证明。即使刘某患有精神疾病,并不一定就不能结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积极治疗刘某的疾病,给刘某营造舒适的环境,刘某的疾病有缓解甚至治愈的可能。双方若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矛盾,夫妻关系仍可以改善。

  同时,法官表示,陈某陈述刘某隐瞒精神疾病,与其在庭审中承认曾在婚前看见刘某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相矛盾。鉴于上述原因,对于陈某提出离婚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

  重度精神病患者不宜结婚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精神病人能否办理婚姻登记作专门规定,但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上述疾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同时,卫生部2002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一条的“医学意见”一项中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度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