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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前瞒精神病史 离婚只获得6000元补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9   点击数:33

  一对夫妻因女方隐瞒婚前精神病史,且婚后久治不愈,最终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虽不情愿但最终判离,并作为过错方承担后果,她提出的经济方面的要求也未得到支持。坦诚是婚姻幸福的一个基础,精神病史不该隐瞒,婚前体检虽然没有强制要求,仍建议新人去做。

  痛心案例

  匆匆成家,婚后才知病史终离婚

  赵某因家庭条件不好到了30岁还未娶妻,2013年4月经人介绍,结识了小他5岁的张某,不久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几个月,赵某发现妻子行为有些不正常,经过医院检查才发现张某患有轻度精神分裂症。在赵某的一再追问下,张某家人才透露张某早在2010年就查出患有轻度精神分裂症,曾两次入院治疗,病情虽缓解但未治愈。赵某想想婚姻的不易,也从心底希望通过治疗可以使张某痊愈。然而,治疗的过程并不顺利,张某情绪仍然经常失控,最终赵某决定离婚。

  在当地司法所的调解下,张某同意离婚,但提出离婚时赵某除了要返还嫁妆外,还需给2万元补偿。由于张某是此次离婚案件的过错方,最后经过司法调解,赵某给了张某6000元补偿费用,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专家说法

  隐瞒病史对双方都是伤害

  在婚姻登记处体检中心,主治医师介绍,在婚前医学检查过程中,医师会对双方的病史进行问询,包括血缘关系、既往病史、既往婚育史、与遗传有关的家族史、家庭近亲婚配情况等,医师会根据自己当下的观察对双方的精神状态作出判断,并反映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上。

  “对于精神类疾病,我们在查体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口述以及自己当下的观察进行判断,但精神类疾病有稳定期和发作期,来登记结婚肯定会选择稳定期,这样我们就难以把住关。”婚姻登记处负责人说:“婚前医学检查只是一个途径,可以让双方对彼此的身体健康状况基本了解,一些检查不到的情况,双方应该在较长时间的接触中互相了解,像精神类疾病在交往中一般可以察觉到,因而不提倡接触时间太短就匆匆结婚。”

  律师视点

  坦诚是婚姻幸福的基础,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而隐瞒精神病史,对双方都会带来伤害。

  自愿婚检不等于婚检不重要

  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将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赋予婚姻当事人更多的自由和权利。婚前检查的几大疾病,像遗传性疾病、严重的出生缺陷、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都包括在婚前查体的项目中,如果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的话,结婚以后生育是存在一些隐患的。

  “取消强制婚检,把是否参加婚检的权利交给当事人,这是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体现,虽不再强制,但不等同于婚检不重要。”婚前检查都是免费的,尽管这样,还是有些新人不愿接受检查,这也给婚后带来一些隐患。

  根据相关规定,患有艾滋病、淋病、麻风病等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重症精神病和重度智力低下者要被禁止或限制结婚。一些疾病虽不影响结婚,但可能会传染给下一代,因此也需提前诊断、提前干预,以有效地阻断母婴传播,因而婚前检查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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