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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分手后要支付的彩礼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2   点击数:10

  【案情】

 张某与孙某在2010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张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对方见面礼、彩礼等合计66666元。2012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2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孙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孙某接受张某66666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孙某返还彩礼4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6666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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