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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才知妻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男子起诉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8   点击数:117

  四川籍男子邹某今年28岁,他在乐东工作、生活多年。五年前他在替人装修房屋时认识了雇主的年轻女儿庞某。2010年2月22日,邹某和21岁的庞某登记结婚,当时庞某已经怀有两个月左右的身孕,并于同年9月生下了女儿小英。2013年7月又生下儿子小永。

  邹某称,他与庞某婚前相互了解不深。庞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庞某及其家人均向他隐瞒了病情。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交流困难,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乃至闹离婚。

  双方的矛盾在2013年庞某怀孕第二胎时爆发。“怀孕第二胎时,庞某的精神病复发,她父母要把她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我怕用药后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就不同意。”邹某说,但庞某的父母还是执意将庞某送去治疗,双方的矛盾因此激化。

  2014年7月,邹某起诉至乐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和庞某离婚。

  庞某的父亲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庭审。庞某的父亲辩称,邹某对庞某及家庭、孩子非常不负责任,不与庞某一起照顾孩子及打理家庭。庞某患病时,邹某不查不理,庞某由其父母照顾。庞某的父亲表示,同意邹某的离婚诉求,女孩小英随邹某生活,男孩小永随庞某生活。

  原告的离婚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判离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共同生活中,由于庞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在某些家庭琐事无法沟通,双方经常产生矛盾,加上庞某父母对邹某不谅解,也与其争吵。邹某于2013年7月起与庞某分居生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庞某向法院递交自已的意见书,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在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邹某与庞某的代理人达成婚姻外的其他调解意见:女孩小英随原告邹某生活;男孩小永随被告庞某生活;共同债权2500元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双方恋爱后结婚,但女方患有精神疾病,造成夫妻间无法培养夫妻感情,而且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女方也表示愿意与男方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视点

  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情,另一方可提出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凡属这种情形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在婚前对自己的精神病情予以隐瞒,另一方婚前并不知情,婚后精神病复发,不能治愈,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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