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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一般不得起诉要求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8   点击数:54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男)与林某(女)于1994年相识,200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自2001年初开始,吴某与林某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双方互不谅解,导致夫妻关系关系日益恶化。吴男于2001年11月起诉离婚,同年12月20日法院驳回了吴男的离婚请求。2002年10月,吴男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男与林女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最终倒是感情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原审法院判决后,林女不服,以其怀孕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另查明,某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意见证明书、超声影像报告单证明林女现怀孕2个月。

  二审法院因此认为,林女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证明其已怀孕2个月,在该期间吴男不得提出离婚。随撤销原判,驳回了吴男的诉讼请求。

  【知识拓展】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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