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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婚姻的法律适用,结婚条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30   点击数:34

  一、国际婚姻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中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及其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颁布并实行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一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也有同样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就比如说,中国女士和美国男士结婚,如果男士年纪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22周岁的结婚年龄,类似这种规定不满足婚姻登记机关是不给予办理登记的。

  二、关于登记机关

  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上述《规定》中第1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结婚登记手续。”必须是户口所在地的办事处登记结婚。

  三、关于结婚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禁止重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麻风病或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在形式条件上,除规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外,民政府1983年8月26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同项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布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民政府部的上述《规定》还规定,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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