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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是否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30   点击数:2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不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因此,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不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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