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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办案指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03   点击数:19

  一,办理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继承公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需公证处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和统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b.继承人已死亡的,写明死亡地点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继承人的死亡公证书。

  c.对于在台湾或在国外的继承人,公证处无法调查清楚的,一般在公证书中不列入。

  d.证明被继承人与各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有无配偶;证明被继承人与后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无前一顺序继承人。

  e.公证书中一般会写明被继承人父母姓名。只有在确因年代久远,查不清被继承人父母姓名的情况下,才会在公证书中不写其父母姓名,只写其父母死亡。

  f.大陆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亲属关系证明应当向一个公证处统一办理。

  g.对于公证书中的人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与台湾户籍誊本记载不符的情况,可由当事人发表书面声明,声明书中应写明原公证书(编号)的内容真实以及与户籍誊本不一致的原因,再由公证处证明声明书上当事人签名盖章属实,但一般公证处不出具实体性公证书。

 二,办理委托代办遗产继承公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面办理,其共同委托书需办理公证。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b.委托大陆或香港律师或在台亲友办理的,委托书按一般委托书格式出具。一般尽可能不直接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如果根据案情确需直接委托的,公证处一般出会根据要求,办理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并另纸公证委托人的签字盖章属实。

  三,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委托他人申办的应有委托书并说明不能亲自申办的理由。

  四,办理继承在台遗产,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供被继承人台湾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工会会员证等)、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死亡诊断书或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等。

  五,继承在台遗产的公证书,一般每种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以备向台湾各级法院上诉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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