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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德国)涉外离婚法的新变化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44

  2012年6月21日起,在欧盟的比利时、保加利亚、德国、法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奥地利、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斯洛文尼亚和匈牙利的这些国家适用新的涉外婚姻离婚条例,简称„Rom III“。以前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际私法“适用规则,通过Rom III ,形成了统一的欧盟涉外离婚法方面的”国际私法“。

  涉外婚姻的国际私法主要要解决两个问题:

  以什么来确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程序法)

  法院受理后,依据哪国法律判决离婚(实体法或称准据法)

  一、欧盟离婚法Rom III的特点

  Rom III 这部欧盟法规出台的背景是为了适应欧盟内的人员自由流动,跨国婚姻以及具有多重国籍的人的增多,如何规范离婚的法律适用,有必要寻求一个统一的规则。

  这部法规的最重要特点就是放弃了“属人主义”优先原则(离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优先适用当事人离婚时的“惯常居住地”作为法律适用的连接点。

  惯常居住地是指工作生活和家庭的重心所在,并且居住超过6个月居所。不仅决定了其所在地的法院是否有权对其离婚进行管辖;也决定了离婚应适用的实体法。

  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化了当事人选择离婚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比如离婚双方其拥有国籍的本国离婚法。

  二、欧盟离婚法Rom III 规定的法律适用的先后顺序:

  双方对于离婚法律适用的选择

  如果双方就选择法律适用没有达成一致,则适用双方离婚时的“惯常居住地”的离婚法。

  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的“惯常居住地”,适用其最后的共同惯常居住地的离婚法。但是如果在离婚前,双方已经放弃了共同的惯常居住地,或者一方已经搬离惯常居住地超过一年的情况除外(视为双方没有共同惯常居住地)

  无法确定共同“惯常居住地”,适用双方共同国籍的本国法。如果双方也不是同一国籍,则适用离婚诉讼的法院地法。

  三、选择离婚法律适用准据法的注意事项

  时间:Rom III 允许当事人自己协商选择离婚的实体法法律适用,只要双方在离婚申请诉讼前(德国甚至允许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做出决定。

  形式:Rom III 形式上仅要求书面约定,双方签字即可。但是在选择法律适用时,Rom III生效国国家对书面形式有特殊要求的,适用其特殊规定。

  德国法律上对于书面形式有特殊要求,即此类法律选择应当进行公证notarielle Beurkundung。如果在做出法律适用选择时,双方的惯常居住地在德国(或者一方在德国有惯常居住地,另一方在非Rom III生效国有惯常居住地)则该法律选择必须经过公证。

  四、德国法院判例确认了Rom III 同样适用于非欧盟国民(第三国国民)的离婚案件Beschluss des Oberlandesgericht Hamm vom 03.12.2012 (Az.: II-7 WF 239/12)

  在这个案件中,一对生活在德国的土耳其国籍夫妇,向德国法院提起离婚,分居尚未满一年,申请人认为应当适用土耳其离婚法律审理离婚案件,法院认为应当适用德国法律审理,而根据德国法律,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分居满一年,申请人不满足此条件,因此驳回离婚申请。

  申请人上诉到OLG Hamm 州高等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该夫妇事先并没有对离婚适用法律做出选择,因此应当适用Rom III规定,即适用离婚时夫妇的惯常居住地法律,即德国法律,因而裁定维持原判。

  此判例的意义在于,对于生活在欧盟的非欧盟国民来说,Rom III也可以在离婚时同样适用。换句话说,如果一对持中国国籍的夫妇,只要其惯常居住地在欧盟(具体到德国),可以有多种选择:

  可以选择在德国法院起诉离婚,适用德国离婚法(默认);

  可以选择在德国法院起诉离婚,选择适用中国婚姻法离婚(双方通过公证选择适用中国婚姻法);

  可以在中国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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