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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来源:找法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02   点击数:37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以下是我国相关法律对“涉外离婚”的特殊规定: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住所地:户藉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处所,需有证据证明。

  案例:李小姐与法国男Locas结婚后,因差异太大无法磨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李小姐为西安人,在深圳已工作7年。李小姐向深圳市XX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二、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甲男与乙女多年前在中国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定居国外。一方定居国当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定居地法院以双方的结婚登记不在定居国为由,不予处理的。这种情形下,只能回国内办理离婚。

  三、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藉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拒不受理的,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在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因离婚向定居国法院起诉的,通常情况下国外的法院可以受理。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就是如定居国的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只能由国藉所属国受理的,则定居国法院不得受理,双方只能回国处理。

  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释义:甲男被派到国外工作多年,乙女在深圳,双方分居三年,打算结束有名无实的婚姻,无论哪一方起诉,都可以向深圳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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