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涉外离婚 > 正文

台湾与大陆婚姻的相关规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1   点击数:18

  第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第九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第十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四)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