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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纠纷问题解决注意事项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29   点击数:12

  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英格兰法规定:“婚姻期间妻子的住所与她丈夫的住所相同。”这些规定也就是所为的“住所从夫”原则。这就意味着除非诉讼开始时丈夫住所在英格兰,否则法院就无法应女方的诉讼请求而作出离婚判决。鉴于上述情况,英国在《1937年婚姻诉讼案件法》与《1973年婚姻诉讼案件法》作了以下新的规定。对以下各项情形,英国法院有管辖权。
 
  (1)夫遗弃妻或被英国递解出境时,虽其现在住所不在英国,妻仍得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唯必须夫在遗弃妻或递解出境前,住所系设在英国。
 
  (2)妻现居于英国且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三年均居住在英国,则夫之住所纵不在英国,妻可以在英国提起离婚之诉。
 
  (3)当事人婚姻经其共同住所地之外国法院裁判无效,女方恢复未婚之状态时,如英国法院仍认其婚姻有效时,妻可以在英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4)夫失踪前之住所如在英国,则法院即说其住所继续在英国,盖同于一般被告未应诉之案件,住所之变更,由主张变更之当事人负责,否则即视现在住所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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