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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之“解决之道”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1-12   点击数:40

  “同居”在当今社会已经见怪不怪了,很多热恋中的男女通常都会选择同居,就现阶段的同居关系而言,它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是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虽然这是一种自我选择的方式,然在涉解除同居关系关系时,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为此应该慎重处理。

  首先,就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而言,主要有二方式:1、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2、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就同居关系案件的解决来说,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另一方面,在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时,应予以一并解除非法。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具体来说:

  1、就同居关系案件受理条件而言,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同居关系的认定而言,主要是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来认定。同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并且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财产问题。

  3、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同居期间财产问题。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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