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结婚 > 同居纠纷 > 正文

婚前赠女友63万结婚不成诉返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31   点击数:50

  【基本案情】

  赵先生和张女士在婚恋网上相识并相爱,因生孩子的问题两人分手。后因为一笔60余万元的款项,赵先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近日,此案经朝阳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张女士将其中属于彩礼性质的50万元返还赵先生。

  2012年4月,赵先生和张女士通过婚恋网相识,不久后二人即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其间,赵先生曾提出结婚,并与张女士的父母见面,张女士也和赵先生的姐姐、姑姑见了面。然而,到去年1月,双方却因婚后是否生育子女产生争议,并对一些钱款往来产生分歧,最终二人分手。

  后赵先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赵先生称,张女士曾提出以为其偿还房贷作为结婚的条件,为此,赵先生先后多次给付赵女士钱款,合计63.9万余元。双方分手后,赵先生多次要求张女士返还遭拒,无奈诉至法院。

  对此,张女士表示双方同居期间所有支出均由赵先生负担,也认可赵先生曾给过她一些钱,但不认可给过大笔的钱。张女士称,她只收到过35万元。此外,她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应属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转账凭条、账户交易明细及张女士的自认,可以认定赵先生给付张女士35万元和两次偿还贷款5600元的事实;同时根据录音证据及手机微信往来记录,结合张女士银行账户进账情况,可以认定赵先生还支付过张女士20万元。综上认定赵先生累计向张女士支付的数额为56.12万元。

  赵先生给付张女士款项用于偿还房屋贷款主要是为双方结婚做准备,数额较大,与恋爱期间赠送的一般性礼物不同。且根据赵先生收入情况,其明显没有赠与张女士大额款项的经济能力,该款项具备一定的彩礼性质。现二人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张女士应当返还相应款项。考虑双方分手并非张女士个人原因,故酌情对张女士应返还的钱款数额予以减少。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返还赵先生5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