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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 你私自卖了我东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0   点击数:22

  相恋男女

  小娜家在南阳市某县,现在市城区一家私人企业打工,工作期间遇到了来自南方的小强。几经来往,小娜觉得小强这人还不错,工作有能力,为人大方、讲义气,而小强也对漂亮的小娜恋恋不舍,送花、约看电影,追得很紧,不久,二人就谈起了恋爱。

  恋爱谈了有半年,二人同居了。本是考虑两人的感情很好,有结婚的打算,两人的工资都不算高,生活压力也颇大,同居后可以减少点生活开支,所以小娜才同意同居的。岂料同居后,两人整天在一起,原来一些看不见的习惯也暴露在对方面前,小强脾气暴躁,也懒得很,属于油瓶倒了不扶的主,家里做饭、打扫卫生之类的活全落在小娜头上,小娜不满意小强的作为,说了几次,小强嘴上说改,却毫无行动。

  私自取物

  小强在单位跟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辞了工作,整天窝在家里。靠小娜微薄的工作生活,生活捉襟见肘,这让大方的小强感觉很不爽,二人因为经济问题经常生气。这天,小强外地来个朋友,大方的小强想请朋友吃顿饭,怎奈手里没钱,已经快到月底了,小娜的工资也早已花光,小强见小娜不在家,翻看小娜的东西,见小娜有条金项链放在抽屉里,拿起那条项链就走了。

  小强把小娜的项链卖了2000多元,请朋友吃了顿饭,又给自己买了件衣服。晚上回去后,找不到项链的小娜质问小强,小强就说拿去卖了。早就对这段感情不看好的小娜心灰意冷,与小强大吵了一顿,小强毫无悔改之意,小娜提出了分手,并让小强还她的项链。小强抬起手,打了小娜一巴掌。小娜一气之下,到派出所报案说小强偷了她的项链。

  如何定性

  同居期间一方拿走对方私人物品,并占为己有,是否涉嫌盗窃犯罪?目前在定罪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强与小娜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已成为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二人在同居期间的财物存在不可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因此,小强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涉嫌盗窃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小强与小娜二人只存在同居关系,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同居中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私有财产,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涉嫌盗窃犯罪。

  法律规定

  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小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小强与小娜只存在同居关系,根据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因犯罪嫌疑人小强与女友小娜之间只存在同居关系,双方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所以一方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对方财产并随意处置的行为,就涉嫌盗窃犯罪。但如果处于婚姻关系中就需要另当别论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除婚前个人财产及法定属个人财产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拿走另一方财物或二人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是不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同居男友(女友)不属于近亲属。所以本案中,小强偷拿的不是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其行为涉嫌盗窃犯罪。

  涉嫌盗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小强已将赃款归还给女友小娜。

  在讯问过程中,小强辩称自己和小娜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不分你我,二人都有处分权,故其行为不涉嫌盗窃犯罪。

  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但其案发后,已将赃款归还给受害人,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无逮捕必要。据此,依法对小强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之后,犯罪嫌疑人小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检察官提醒,同居男女应谨慎对待各自财物,同居中的私人财物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仅应妥善保管,而且应避免因财物引发的各种违法犯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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