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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同居,财产纠纷埋隐患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8   点击数:10

  【基本案情】

  杨与张某登记结婚,但婚后感情不和,于1997年6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双领了离婚证。办完手续后,两人一时不知该如何处理目前的关系,加之当时离婚也有冲动的因素,故就仍然在一起共同居住着,而这一住也就住了十多年。2002年双方一起共同建造房屋一层,2005年又增建两层半,2009年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随着两人的物质生活的改善,精神生活却出现了问题。“妻子”张某认为老杨在外面有外遇,为此三天两头发生争吵。直至2011年7月,双方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双方同居期间建的房屋达成一致分割意见,由老杨补偿8万元给张某,房屋归老杨所有,张某搬出房屋,老杨当即付了3万元给张某,尚欠5万元约定一年后付清余下的5万元。但谁知一年之后,老杨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余下的5万元给张某,张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最终张某把老杨告上了法庭。

  法院庭审时,张某带来的十几位亲属朋友,一致指责老杨无情,而老杨也陈述张某在同居期间的各种过错而导致了现在的家庭局面,休庭后,双方甚至互相对骂,被法警制止。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真合议,认定双方同居期间达成的房屋分割意见复核法律规定,老杨应履行自己的义务,逐作出一审判决男方老杨在15日内付清女方张某房屋补偿款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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