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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居而要求“离婚”应该怎样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4   点击数:25

  同居已非个别现象

  如今,未婚男女同居已非个别现象,时间短则一年半载,长则十年数十年。他们不但一起生活,还共同经营、一起购置财产,甚至生儿育女,俨然夫妻。但与此同时,同居者因各种原因分道扬镳者也很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未婚同居者如果要结束或者解除同居关系,分开走人即可,无须通过法律程序。同居者要分开虽然不难,但要完全理清双方之间的纠葛并非易事,这其中最大的问题是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一些人为此不得不诉诸法庭。

  对同居而要求“离婚”应该怎样处理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律师认为,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九、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等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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