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子女抚养 > 探望权 > 正文

探望权可以约定放弃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05   点击数:23

  【基本案情】

  陈某与卞某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6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卞某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此外,陈某要求卞某放弃对女儿的探望权,卞某亦表示同意,陈某要求法院将该内容在调解书中予以确认。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作为离婚的父母一方,能否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子女的探望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卞二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双方有权达成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因此双方对探视权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不是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处分的,陈某无权通过协议的形式剥夺卞某的探望权,调解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内容无效。

  资深离婚律师沈辉: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因此,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该权利系基于离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属于离婚父母一方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孩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直接源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法院剥夺或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综上所述,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阻碍探望就构成侵权;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责,同样违法。双方当事人不能在调解协议中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子女的探望权,对于调解协议中自愿放弃探望权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故法院对该内容应不予确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