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子女抚养 > 探望权 > 正文

孩子的“被探望权”不容忽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7   点击数:26

 

  【法律咨询】

  我和妻子在2005年11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杰,2013年因感情完全破裂法院判决离婚,小杰随前妻生活,我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判决中未约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自从小杰上学后,前妻便以各种理由阻挠我探望孩子,甚至舍近求远为小杰选择一所寄宿制学校,完全不给我机会和小杰相处,我已近半年多没见过儿子。请问:我该怎样才能见见孩子。

  【律师答复】

  成都资深家庭律师沈辉:郭先生有权探望自己的孩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郭先生可以在恰当的时间、地点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郭先生前妻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有义务协助郭先生行使探望权。郭先生所提的问题是许多离异父母都可能遇到的难题,但可明确一点,离婚虽解除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却并未割裂父母子女之间关系,探望孩子是父母的义务,也是权利。

  维权途径:郭先生可与前妻协商,约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如前妻仍阻拦郭先生行使正当的探望权,郭先生可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向前妻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作为孩子父亲正当的探望权。

  最后,值得提醒大家,探望权不但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伤害,还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的探望权和孩子的被探望权任何人都不能肆意剥夺。同时,探望权的行使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因此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都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