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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不成有翻悔权利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7   点击数:62

  在实际生活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能会作出一定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离婚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以往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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