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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不能协议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5   点击数:73

  1、单方主张离婚的。即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此时,主张离婚的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民政局也没法依照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故双方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配作出判决;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政局依照离婚程序也是不能受理的,因为其不能确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及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是不是自愿的。同样法院也是不能直接受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起诉,而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进行。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在走离婚程序,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程序,民政局不予办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港、澳、台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走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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