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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特点具体程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11   点击数:46

  摘要: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
 
  1、程序简易、便捷。
 
  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离婚及其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后,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包括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个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是:
 
  (1)申请。
 
  因为离婚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性,所以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而不能由第三人代理。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先验明方的夫妻身份,对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受理。
 
  因此,当事人申请时应持下列证明材料: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λ、村民委员会或至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着重审查下列事项:
 
  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离婚否真实、自愿,有无欺诈、胁迫、弄虚作假等情形;
 
  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处理得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经过调解而无效。
 
  工作人员应当分别与当事人说话,并且与当事人所在单λ、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同时作必要的调解工作。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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