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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6   点击数:9

  案件回放:

  2012年1月7日,刘某去世,其遗属获得死亡抚恤金约277924元。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和刘戍,均系刘某子女,对死亡抚恤金的分割,除刘戍不同意外,其他人均要求分割。刘戍认为:刘某生前与他共同生活,其他子女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且刘某生前曾立下遗嘱,称其去世后全部财产归自己所有,并特别注明死亡抚恤金归自己一人所有,故应由他一人继承。因分歧较大,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将刘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刘某的死亡抚恤金。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的死亡抚恤金发生在其死亡后,不属于其遗产,刘某本人生前无权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该笔抚恤金,应该由原告及被告共同分配。被告称四位原告未尽过赡养义务,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且该理由不能阻止死亡抚恤金的平均分割。死亡抚恤金原则上应均等分割,考虑刘某生前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其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实际,被告可适当多分,分配比例按被告占25%,四原告各占18.75%的比例分割为宜。故判决,四原告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各分得52110.75元,被告刘戊分得69481元。

  沈辉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的问题。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其生前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因公民死亡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带有精神抚慰死者家属的性质。可以看出,死亡抚恤金并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本案中的刘戍不能把该笔死亡抚恤金作为刘某的遗产继承

  另外,关于死亡抚恤金享有的主体问题,如果依据发放抚恤金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给付对象,或者是发放单位对给付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按照规定处理,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应该属于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共有财产。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享有抚恤金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故本案中,作为刘某的子女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和刘戍对该笔死亡抚恤金都享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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