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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非遗产 男子遗赠抚恤金给同居者无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3   点击数:23

  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职工生前立下遗嘱约定将抚恤金赠与不是亲属的人是否有效?2013年8月22日,人民法院对一起遗赠纠纷作出的宣判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姚某是某单位的职工,他结婚后与妻子于1990年生育一个女儿,取名姚小雨。2005年,姚某与妻子离婚,女儿随妻子生活。2009年,姚某开始和李某同居生活,但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2年9月,姚某不幸患上重病。在他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对他细心护理,不离不弃,让他很感动。由于病情没有好转,姚某感觉到他不久将离开人世,此时,他觉得最亏欠李某。为此,他立下遗嘱,并写信给单位,声明在他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全部赠与李某,不得分给女儿姚小雨。同年12月,姚某因医治无效去世。

  女儿姚小雨得知遗嘱内容后,即到父亲的单位交涉,阻止单位发放抚恤金给李某,并于2013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遗嘱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给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与他人。但抚恤金是用人单位给予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不是死者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用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死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姚某生前立遗嘱指定在其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由李某领取,该遗嘱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姚某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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