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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遗赠不抚养 遗赠协议被撤销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3   点击数:27

  【基本案情】

  90岁高龄的孤寡老人杨氏,因生活需要照料,于2011年与其远房侄子朱某在本乡司法所主持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朱某负责杨氏的生养死葬;杨氏的四间房屋归朱某所有,杨氏的承包地由朱某耕种、使用、受益。朱某占有杨氏房屋和耕种土地后,拒不履行抚养杨氏的义务,杨氏无奈咨询律师,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成都资深婚姻律师沈辉解答: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的接受遗产权利。”本案中,朱某不履行双方约定对杨氏的抚养义务,杨氏可向当地法院起诉朱某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并要回自己的财产和承包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律师接受杨氏委托后,向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朱某,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销了双方的遗赠抚养协议,并判令朱某返还占用两年的赠与房屋和承包地经营权。

  律师感言:抚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的义务。杨氏、朱某二人通过遗赠抚养协议形成的抚养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朱某本应切实履行。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弘扬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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